第一条 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延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核和换发许可证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为五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换领许可证。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根据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审核工作。第六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简化便民原则。查询电话,(021)54498700—8000分机。给您带来的不便,我谨代表厦门道宇供应链有限公司向贵司致以真诚的歉意!